1.海外商户申请澳门进出内地(非港珠澳大桥港)
(一)粤澳两地车牌申请条件?。
1.去年在广东省缴纳的外国商户、香港商户、澳门商户、台湾商户,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香港进出内地的品牌指标:
上一年度纳税额超过15万元的,可以申请第一个品牌指标;上一年度纳税额超过50万元的,可以申请第二个品牌指标;上一年度纳税额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申请第三个品牌指标;自申请第四个品牌指标以来,去年(包括广东、香港、广东、澳门)每增加100万元。
2.同一内承单位有多个投资商户的,按照投资商户的投资比例计算纳税。
3.同一投资商户投资多个内承单位的,只能选择一个内承单位。
4.申请香港进出内地的两个品牌指标只能选择一个目前开放申请的通行港,选择后不能更换。
5.原申请广东、香港、广东、澳门牌照指标(港珠澳大桥口岸指标除外)的投资商户,按照上述申请条件1的增量指标增加新指标。
(二)办事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收据》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商户批准证书》;
2.《企业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
3.商户登记文件。
(1)港澳台公司商户。
香港有限公司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机关的《商业登记证》和公司登记机关的《公司登记证》;香港无限公司的,应当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机关的《商业登记证》和税务局商业登记机关的《法定代表人集团商业登记申请书》;
属于澳门公司的,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商业登记证》(登录及附注);
属于台湾地区的公司,提交台湾地区商业登记证明文件。
(2)商户为境外公司的,提交境外商业登记证(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翻译的中文译本,经广东省公证处或司法部批准)。
(3)商户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居留证或香港、澳门居民内地旅行证或台湾居民内地旅行证。外国人应当提交广东省公证人或者司法部批准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的中文译本。
4.车辆登记文件。
如果车主的登记名称与投资者的名称不一致,提交以下材料证明两者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子公司、股东或董事):
投资人为香港有限公司的,应当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登记处的年度申报表;
投资者为香港无限公司的,应当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商业登记处提交法定代表人组织的商业登记申请;
投资人为澳门公司的,应当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商业登记证》;
如果投资者是海外公司,应提交海外公司的股权关系文件,并由香港和澳门律师事务所证明和翻译。